地監局明年4月起規管本港銷售海外樓持牌地產代理

地監局執業及考試委員會主席張國鈞(左)表示,當局會向參與境外樓花銷售的本港持牌地產代理發出執業指引。(來源:星島虎報海外地產網)

  鑑於接到港人購買海外物業投訴個案增加,地產代理監管局(下稱地監局)將向參與境外樓花銷售的本港持牌地產代理發出一系列執業指引,提高業界水平及保障消費者,包括向海外物業及賣方進行盡職審查,限制廣告字眼,以及要向買家提供的銷售文件。

  新通告將於明年4月1日生效。若持牌代理被證實沒有遵守規定,地監局可能對他們採取紀律處分,包括訓誡、譴責、罰款、在牌照上附加條件,甚至吊銷牌照。

  地監局執業及考試委員會主席張國鈞表示,當局今年首11個月,收到11宗有關持牌地產代理銷售香港境外物的投訴,當中9宗涉及樓花爛尾,大部分發生在英國,亦有投訴涉及代理誤導。張續指,持牌代理參與境外物業的銷售過程中,必須小心謹慎,遇有不確定更不宜隨便作出建議。張更強調,目前純粹處理香港以外地方物業的人士毋須領取牌照,並不受地監局規管。而當局暫時亦無非持牌海外物業代理的數據,呼籲消費者小心選擇。

  此外,張亦建議消費者對境外物業有深入了解,如親身視察物業、了解清楚當地對境外人士購買或出租物業的規管及稅制等。

地監局執業及考試委員會的詳細指引,參與銷售香港境外物業的持牌地產代理,需符合以下要求:

1.就賣方及境外未建成物業進行盡職審查。需取得專業人士、金融機構或政府當局發出的報告以作確認,包括賣方確實存在,並在法律上有權發展出售境外未建成物業。賣方為完成興建境外未建成物業的資金來源和財務安排,以及境外未建成物業所屬的發展項目的關鍵資料。

2.取得根據境外未建成物業所在地的法律意見。海外買家購買、轉售、出租或按揭境外未建成物業,是否有任何形式的限制,若有,列出其限制性質的法律意見。

3.有關發出廣告及宣傳物品所載資料的準確性及完整性的明確書面批署。廣告及宣傳物品,需包含提醒買家購買境外未建成物業是否複雜和有風險的顯眼警告聲明。廣告當中不可以使用一些令人認為購買境外未建成物業是安全、低風險或無風險,或能在極少或零風險的情況下,獲得快速、輕鬆、高收益或回報等字眼。

4.向買方就購買境外未建成物業訂立協議或支付款項前,需提供相關文件,包括賣方和境外未建成物業的盡職審查報告副本、重要資料如法律意見副本、書面警告聲明、以及一份符合監管局要求的銷售資料單張。

5.有關税項及付款安排。建議買方就本身須繳納税項或徵費的類別及數額,尋求獨立專業意見。僅根據賣方所提供之資料提供有關付款安排的資料,不得作出任何按揭條款的保證。

相關視頻:【物業視頻】-【地監局新招】持牌代理賣海外樓新規定細節足本睇

相關文件:http://www.eaa.org.hk/Portals/0/Sections/LGA/Circular/17-03_CRC.pdf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