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phen Sum
沈永年
Stephen Sum

封關期間大灣區置業的五大陷阱(下)

筆者最近收到不少讀者求助個案,都是指自己有意於內地買樓,也留了聯絡方法給內地代理,自此就不時收到一些自稱是發展商職員的來電。對方不但知道事主打算購買哪個單位,更稱用自己身份可以幫你爭取更優惠的價錢,甚至有方法提供其他地產代理沒有的貨源。這些發展商職員會向你提出條件,說只要願意給他回佣,就可以幫你買到更優惠,或市面上買不到的單位,但這些做法其實相當危險!

在香港,這種行為屬於商業賄賂,一經定罪需負上刑事責任。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第2款,任何人士未經對方主事人許可,向代理人提供利益,誘使或酬謝對方執行或不執行與主事人有關的事務,即屬違法。如港人於發展商不知情下,向發展商職員提供利益以獲得好處,即觸犯了上述條例;內地雖然不像香港,有廉政公署這類專責調查利益輸送的部門,但賄賂於內地同樣違法。其實,港人北上大灣區置業,花費的金錢已經比在香港買樓少很多,就不要再「貪小便宜」,冒著負上刑責的危險,以非法途徑節省金錢。

此外,別以為直接找發展商買樓,價格就一定會較實惠;如果打算入手的物業是由大型發展商興建,不論是向發展商還是地產代理公司購買,同一單位的價格到處都一樣。只是部分代理看準港人不熟悉內地置業的規定和程序,用一些優惠或好處吸引港人向他們買樓,從中獲得更大利益。跟這些發展商職員私下交易,除了有機會令你負上法律責任,隨時更會令你血本無歸! 筆者收到好幾宗求助個案,都是港人跟發展商職員私下做了交易,以為可以以優惠價格置業,誰知該職員在收錢後就離職了,但由於這種買樓方式屬於「枱底交易」,事主不可能向發展商追討賠償,更不可能報警或報公安吧!

在內地買樓,看到心儀的單位,一般都可以先付一些誠意金,請代理幫忙先鎖定該單位,以免在考慮期間單位被別人買了。如果客人最終放棄購買該單位,代理就會把誠意金退回。最近有讀者向中山的一名中介付了兩萬元誠意金,請他幫忙鎖定一個單位,但最後覺得單位不適合,於是請中介將誠意金退回。誰知該中介卻叫事主詢問身邊的親友,是否有意購買該單位,指要找到人接手該單位,才願意將誠意金退回給事主。由於該名中介是自僱人士,卡片上並沒有公司名稱及電話號碼等資料,事主根本無法追討賠償。

另一位讀者也有類似經歷,他付了3萬元定金打算購買心儀的單位,付定金後單位卻被別人買了,地產代理於是帶事主看了很多其他座向,甚至其他樓盤的單位。事主看了很多久,仍未找到心儀單位,於是要求退回定金,卻遭對方拒絕。該代理向事主承諾,會不斷帶他去看不同樓盤,直至找到適合單位。由付定金到現在已經3個月,期間事主看過很多不同樓盤,可惜仍未找到喜歡的單位,也被這件事弄得身心俱疲。雖然該代理並沒有「玩失蹤」,但由於定金在代理手上,事主被迫不斷去看樓盤,實在十分疲累。

買樓本應是件快樂事,但由於港人對內地的程序及規矩都不及當地人熟悉,一不小心就容易墮入圈套,損失時間、金錢不在話下,更有機會犯法仍懵然不知。因此,到內地買樓前,必須先做足功課,要謹記「先求知,再投資」,才能安心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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