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nald Ma
馬致聰
Ronald Ma

如何界定澳洲「海外投資者」?

澳洲是聯邦國家,公司及個人收入所得稅和消費稅都是直接上繳聯邦政府,然後由聯邦政府根據複雜的聯邦協議,將税收再分配給各州開支;但是,澳洲各州政府各自保留徵收資產轉讓的印花税和每年業主要付土地税的權力。

早前討論過澳洲政府關於海外投資者置業的規定及限制,如果物業價值是100萬澳元以下,申請手續費為5,000澳元。而因為是關乎對外貿易,所以由聯邦政府「海外投資審批委員會」 (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FIRB)來管核。

什麼是「海外投資者」?

但是,何謂海外投資者呢?是否澳洲公民除外?還是任何沒有永久居民身份的買家?事實是聯邦政府及各州政府各有不同定義。首先,聯邦政府FIRB界定所有澳洲公民都不是海外投資者,但其他人如果在投資物業時之前一年內,居住在澳洲超過200日、並且在投資時身處澳洲而無居留時間限制,又或者並非身在澳洲,但在最近一次離境前,其居留時間並無限制,也不會算是海外投資者。大概意思是,所有公民或永久居民 (Permanent Resident)如果通常在澳洲居住,都不算是海外投資者。

聯邦政府FIRB的定義,是根據澳洲聯邦法例《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1975》(海外收購及接管條例)而定出;該條例實際頗為簡單,只有133條,但賦予財政部長很大權力,可以隨時繞過澳洲聯邦國會審議而更改對海外投資的政策。雖然法例定義永久居民必須經常居於澳洲,但 FIRB 政策一向豁免所有持有永久居民簽證的買家,不管他們是否經常居於澳洲,因此所有澳洲永久居民都不需向FIRB申請。

豁免不等於免繳稅

但要注意是,各州政府為執行海外投資附加印花稅及土地稅,對於海外投資者定義都會不盡相同,FIRB豁免或批准不代表不需要額外付州政府印花税和土地税,

詳細情況下周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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