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nald Ma
馬致聰
Ronald Ma

再談澳洲「Torrens Title」業權制

上週提到澳洲的物業產權制度「Torrens Title」,是由當年英國統治期間的南澳總督提出推行,這個制度的好處是產權非常明確,只要登記為業主,物業產權就幾乎百分之百確定,不需要處理上手業權轉讓是否有效的問題;另外亦無需理會登記業主是否實際付出資金而獲得產權。

這制度的背景是因為南澳洲相對悉尼及墨爾本是較遲開發的地區,英國當年沒有派送罪犯到當地(南澳因此被稱為自由之州:Free State),當時的殖民地政府因而需要吸引大量英國及歐洲的中產家庭投資移民,因此需要在很短的時間內出售或批出大量土地,供給他們作為農場、工廠或住宅等等。

這在處理業權交易時,不單省卻很多追朔上手或先前多手交易的工作,還可避免一些不明朗的因素。例如多年前香港有一對夫婦購入物業,物業登記只有太太名字,但銀行貸款和供款都主要由先生負責,後來太太決定自行將物業出售,在轉手時先生提出訴訟反對業權出售,法庭亦判決該出售無效,因為雖然太太是登記業主,但是是由先生付出資金,先生才是實在的業主。這種情況,在澳洲的制度是幾乎不可能發生的,因為登記業主就是業主,是否付出資金不是業權的考慮因素。

基於這個制度,澳洲銀行貸款亦相對容易簡單;一般小業主辦貸款,除非有特別要求,一般毋須律師再另做一張按揭契,銀行只需要把按揭登記在產權登記冊上,按揭的權利就可以完全確立。話雖如此,任何產權制度當然亦相當複雜,如有疑問,最好都是按實際具體情況,尋求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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