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預售屋轉手出售 房地合一稅不適用

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於去年1月1日開始徵收。(Pixabay圖片)

台灣去年開始實行房地合一實價課稅,去年在台灣買入的住宅,出售時需適用新制。不過台灣國稅局提醒民眾,若轉手的是預售屋,由於屬「權利」所得,而非是不動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綜所稅課稅。

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於去年1月1日開始徵收,房產交易所得改採分離課稅,去年之後買進的房地,再次出售時需適用新制,且須於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後的1個月內完成申報並繳稅,不再併入綜合所得稅。

不過,當你買入的是預售屋時,若在取得房地所有權之前轉手,房地合一新制並不商用,因為個人購買預售屋在尚未取得所有權前就出售,屬「權利」移轉,非屬「不動產」產權的移轉,因此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

國稅局指出,預售屋買賣因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在完工前的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或原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的「權利」,相關交易屬「權利」的移轉。

因此,民眾若要將預售屋出售,應以交易時的全部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的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損益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若有損失,可以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限度內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扣除不足,可以往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資料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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