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nald Ma
馬致聰
Ronald Ma

續談澳洲「分層業權」

上次我們討論到多層大廈中,每個小業主購買的單位只是一個分層業權 (Strata Title),大廈的公眾地方如大廈天台、外牆、樓梯、電梯和大堂等,都屬於共有業權 (Common Property),為整棟大廈的小業主共同擁有。因此跟香港相似,澳洲各省政府都有相關法例規定,但凡附有共有業權的產權,在業權登記註冊時必須設立業主法團,供給各小業主自行加入,以擁有並管理共有的業權。

一般在整棟大廈登記分層業權的時候,測量師會按照各小業主各單位的面積,分配各小業主在共有業權上的份額,因此,大單位的業主佔有份額會較高,因而要負擔的責任及費用亦會較高。

業主法團在登記時亦會附上共有業權的規章,限制各小業主及住戶對公眾地方共有業權的使用方式;一般常見的規則,例如怎樣招標物業管理公司、大廈清潔保安、停車位的使用和寵物飼養等都會包含在內;有些規則比較詳細,連業主及住戶的聲浪控制及晾曬衣物的方式也會有所規定。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小業主同時購入停車位,因為停車位的業權未必一定連在住宅單位的業權之內,有可能停車位為另一個獨立業權,需要額外付大廈物業管理費。

另外,就算停車位是獨立業權,因為受制於業主法團規章,停車位有可能不可以自由出租給非大廈的業主或住戶。如果多層物業是位於昆士蘭省(布里斯班及黃金海岸等地),停車位大都只會以租賃權形式,由業主法團租給小業主使用。

因此,為確保自己購入的到底是什麼業權,最好都是諮詢法律意見,以免影響日後出租或出售的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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