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擬制訂拆遷最低補償標準 授權政府徵收釘子戶物業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公布文件,計劃更新舊住宅區申請「拆遷」的條例,明確劃分法定最低賠償標準,規定舊住宅區合法建築的業主選擇原地賠償,須按照原先住宅面積不少於1:1的比例。針對「釘子戶」難題,文件提出政府可徵收及賠償個別未簽約業主的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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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明確表示,舊住宅區滿20年方可申報更新,且滿足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包括政府需落實規劃的重大基建、公共服務設施;日久失修或經維修後仍無法滿足使用要求,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使用功能不齊全,配套設施不完善,經評估後極需拆除重建。

在申報城市更新計劃時,舊住宅區所在地段,應當經佔建築物總面積95%以上,兼佔總人數95%以上的業主同意。自公布徵集更新意願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未達到城市更新意願要求,3年內禁止納入城市更新計劃。

法定最低補償標準,規定舊住宅區合法建築的業主選擇原地賠償,需按照原先住宅面積不少於1:1的比例進行賠償。如果住宅面積有誤差導致賠償不足,則按照該項目住宅備案銷售價賠償。而超出面積誤差在3%以內,業主可以不再支付超出面積部分的樓價。業主選擇異地賠償,安置住宅的面積按照與原先住宅等價值原則折算。業主選擇現金賠償,標準按照房屋徵收相關規定而決定。

為解決「釘子戶」等難題,文件提出「個別徵收+行政訴訟」的處置方案,由市、區政府徵收及賠償個別未簽約業主的物業。文件指出,城市更新改造是實施城市規劃的部分,改造目的主要是消除有關安全隱患,或者進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優化地區以及周邊單位、居民的生產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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