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深圳人大通過緊急法 允政府徵用私人物業抗疫
廣州市及深圳市人大通過,可依法緊急徵用包括物業在內的私人財產抗疫。這是中國改革開放後首次,亦是2007年《物權法》通過後,首次有地方政府動用緊急徵用私人財產的權力。
廣州市及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分別通過有關應對新冠肺炎的決定,授權兩地市及區的政府,及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可以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在醫療衛生、資金保障、交通運輸、市場管理和野生動物管理等方面,有權實施臨時應急行政管理措施,依法臨時徵用單位或者個人的房屋、場地、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作疫情防控用途。
政府亦可要求相關企業組織提供疫情防控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相關政府需依法予以補償,可返還的時候便要及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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