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詩新租賃法辣得緊要 趕租客走隨時賠一年租
加拿大溫哥華今年推出物業空置稅,業主只要把房屋放租就放下心頭大石?錯了!卑詩省本月重新修改住宅租賃法,在與租客終止合約方面收得更緊,對業主來說算是壞消息。
新租賃法例要求,業主如果以房屋拆遷、翻新、維修為理由想收回單位,必須提前4個月通知租客,租客有30日時間來提出反對。如果業主沒有給予足夠通知期,或收回單位後房屋並沒有進行拆遷、翻新或維修,業主需要向租客賠償一年租金。
如果業主真的為房屋裝修或重建而終止租約,裝修後原租客享有優先續租權,即是如果原租客想繼續租住物業,業主不能接受新客,也不能加租。業主需要提前45日,通知原租客物業即將完成裝修,並向租客提供租賃協議。如果業主沒有提前通知或沒有給出租賃協議,也要向租客賠12個月租金。業主只能在原租客不想續租下,才能向租給新租客。如果業主出售物業,必須在終止租約通知內提供新業主的名字與地址。
如果業主和租客發生租務糾紛,雙方可以向房屋出租事務仲裁機構(The Residential TenancyBranch ,RTB)申請仲裁,通知對方的期限由15日,增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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