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政府須賠償福島災民

日本京都地方法院周四判決,政府與東京電力公司須賠償因福島核災離鄉避難的一百七十四名民眾。(來源:網上圖片)

  日本京都地方法院周四判決,政府與東京電力公司須賠償因福島核災離鄉避難的一百七十四名民眾。在全日本進行中的相關集體訴訟中,這是第三宗認定日本政府須負責的判決。

  東京電力公司的福島第一核電廠,二○一一年三一一大地震後發生核子事故,這群被逼離開福島縣到京都府避難的一百七十四名民眾,生活頓失所依,精神上受到不少折磨,決定向日本政府與東電提起約八億四千萬日圓(約六千二百萬港元)的賠償訴訟。

  日本政府與東電認為以當年的科學水準,不可能預測這麼大規模的海嘯,所以主張不須負事故責任。不過,京都地方法院法官淺見宣義認為,日本政府與東電應該負責,判決須賠償這些民眾。這是繼去年前橋地方法院及福島地方法院後,第三宗認為國家須負責的判決。

綜合報道

資料來源:星島日報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