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府推新租務法例 按金不准超過一個月租金
泰國政府公報關於「合約委員會」的一項新法例,規定今年5月起業主出租房屋最多只能提前收取一個月租金,受規管的範圍包括房屋、房間及公寓,但不包括學生宿舍或者酒店房間。
泰國國家合約委員會將租屋列入「合約內容管制」業務,即出租方和租客間必須使用標準版本租約,租約內容必須符合公告規定的一系列原則,而且出租行為必須簽定租約。主要的新規定包括,出租方向租客提前收取房租,不得超過一個月。如果出租方收取按金,租客在退租時沒有對租屋造成任何損失,必須在租約到期後7日內退還。
此外,新法規還規定,業主向租戶收取水電費,不得超過水務局或電力局規定水電費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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