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國賣樓今年強報稅 無申報會調查

加拿大稅局最新報稅指引,業主賣屋必須申報,若無申報會被調查。(來源:星報資料圖片)

  加拿大稅局最新報稅指引,若業主於去年賣屋,本年報稅將要提供賣屋資料,以及在報稅表「在2016年的資本利得(或損失) 」如實申報。否則,稅局會介入調查,若證實未有誠實報稅,將被追討欠稅、利息及罰款。有業主以「主要住所」為由無申報,結果被稅局發現需重新評估。

  新條例於去年10月開始實施,如果業主在去年出售屬於「主要居所」(principal residence)物業,所賺收益雖可獲豁免全部或部分稅項,但報稅人必須向稅局提交資料,如收購日期、收益處理,以及所出售房屋或單位的地址。條例的實施,標誌稅局改變長久以來一些政策。因過往納稅人無需向稅局填報「主要居所」的資料,以及即使將「主要居所」出售,所得利益也是全部免稅。

  稅局擔心漏洞以及關注其他事項,因而制訂報稅新條例,望能有效追蹤及審查買賣樓房的頻密度,業主報稱「主要居所」申報是否屬實等。

業主未申報遭調查

  最近一宗個案,一名居住多倫多納稅人於2010年報稅表上,並無申報當年出售位於央街一個560平方呎一睡房單位。納稅人以單位是其「主要居所」為由,認為不應該徵稅。
  稅局調查後,不認同該名納稅人說法,並重新評估,最後裁定納稅人已出售單位應納稅。稅局所持理由是2010年,當事人從未曾在申報的多層式住宅單位居住,亦無通常居住在該單位,以及任何時間該納稅人都不是該單位的主要居住人。
  根據所得稅法,一個住宅成為「主要居所」(principal residence)定義,關鍵是納稅人、配偶或孩子必須一年常住在該住宅。正如法官總結,考慮關鍵是納稅人的主要居所與否。

抽稅可高達50%

曾任加拿大稅局刑事調查員的註冊會計師陳蔭庭表示,稅局實施新例主要針對及防止有人以「主要居所」逃避出售物業後所得利潤,而要繳交的巨額稅款。若是非主要居所的樓房,出售、出租、或用作投資所賺到資本收益,抽稅可高達50%。

陳解釋,若納稅人去年將「主要居所」賣掉,根據新稅例應在今年報稅表如實填報,包括成交日期及金額等。物業升值賺取的部分,不論價錢多少仍是免稅,所以絕對沒有任何影響。
一直以來,稅局都沒有立例規定納稅人出售主要居所所得或損失必須向稅局申報,可能稅局發現愈來愈多納稅人借「主要居所」瞞稅,於是去年實施這項稅務新守則,以便有效追查。

提醒要如實報稅

陳續指,納稅人填報已將「主要居所」出售,還需回答連串問題,如「主要居所」的地址、提供車牌、安省保健卡、水電煤氣費單等,方便稅局核實是否與「主要居所」地址相符。另外,報稅人亦需要向稅局提供家庭醫生地址,方便稅局求證等。稅局一旦發現任何疑問,會向報稅人展開調查。如果不能提出證明,稅局可能會認為當事人說謊或不誠實報稅,後果可大可小。

陳稱,如果納稅人將「主要居所」部分房間或地方分租,而自己、配偶或孩子仍住在「主要居所」,就算將「主要居所」出售,亦可免除利得稅。但若是出售或出租完整一間屋或單位,則出售或租金的資本收益,賺的是要繳交50%利得稅,因此呼籲應如實報稅,不要因小失大,惹來不必要麻煩。

綜合報道

資料來源:星島-多倫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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