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卑詩高院判公證人疏忽 須代客戶交近350萬物業增值稅
加拿大卑詩最高法院就一宗涉及非加國稅務居民的地產訴訟案宣判,判決預料對當地地產業界,及海外居民帶來重大影響。
《溫哥華太陽報》報道,卑詩高院裁定,法律公證人劉東尼(Tony Liu音譯)在處理一宗房屋買賣交易時疏忽,因此須向委託他的客戶,賠償60萬加元(約348萬港元)。
案情顯示,劉東尼為客戶辦理一宗金額達550萬加元(約3194萬港元)買屋交易手續時,未有查明原屋主是否加拿大稅務居民(Tax resident of Canada)。事實上,該原屋主並非加拿大稅務居民,因此根據稅務條例,須支付25%資本增值稅。
由於劉東尼的疏忽,間接導致加拿大稅務局(CRA),未能向原屋主徵收該筆60萬加元的資本增值稅。後來,CRA轉而向劉東尼的客戶追討60萬加元欠稅,客戶則控告劉東尼失職。
根據加拿大稅務條例,任何每年不在加拿大居住至少6個月,並且不支付入息稅而又擁有物業的人士,均為非加拿大稅務居民,因此在賣屋時須付資本增值稅。
溫哥華移民事務律師李克倫(Richard Kurland)認為,這是一宗成為今後案例的判決,因為從此地產經紀、律師、法律公證人,在處理地產買賣交易時,如果未能查證賣方是否加拿大稅務居民,就要負上法律責任。
另一位溫市移民事務律師海曼(Sam Hyman)表示,甚至連買家也要小心,必須查清楚賣家是否加拿大稅務居民,或許會有賣家隱瞞自己的加拿大稅務狀況,以逃避資本增值稅。
李克倫又批評道,其實要堵塞相關法律漏洞並不難,例如,在目前的卑詩省物業轉讓表格(Property-transfer form)增加一欄目,要求賣方說明自己是否加拿大稅務居民,然而卑詩自由黨省政府一直拒絕修訂該份表格。
他又強調說,加國國籍與加拿大稅務居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加拿大稅務條例的主旨是,要確保物業買賣雙方,均履行公平而合理的稅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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