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租客拒遷出 入稟法院與業主纏訟15月
一名越裔屋主因欲遷入其於多倫多新買入的出租單位,與原租客引發糾紛,雙方去年初對簿公堂。安省業主及租客關係局(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當時裁定租客需遷出,惟租客不服裁判遂入稟法院。
該宗涉及業主與租客租務糾紛的案件,於去年2月在安省業主及租客關係局聆訊。當時該局裁定租客需遷出單位,讓欲搬入出租單位居住的業主行使其居住權,因認為購置該單位的屋主有理據搬入自住,同時裁定租客對屋主有關「干預租客權利」的指控不成立。
對此,租客不服遂聘律師向高等法院屬下的區域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法院就上述2項裁決重新審議。但法庭最初因租客入稟的申請資料不完善,不受理案件;後轉為不受理租客對業主遷進其單位的上訴,其餘如「干預租客權利」等上訴則繼續受理。
整個法律過程中,即去年2月至今年5月份上訴終結前,有關業主雖要求搬入其購置單位,但基於官司尚未解決而未能搬入,租客則可繼續居住。另外,鑒於租客方的上訴文件一直未準備妥,使法院一度認為租客拖延聆訊,故欲中止入稟過程。惟租客表示,所需文件將於今年6月預備好,才令其上訴得以延續。
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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