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市租客完約未遷出 業主反須賠償

多倫多一個業主購入一間二手物業後,住在物業地庫的租客未能如合約限期遷出。新業主疑為了令租客搬出,使出各種留難對方的方法,結果被租客告上安大略省業主和租客委員會,被裁定要向租客作出經濟賠償。

(圖片來源:星島-多倫多)

這名女租客和兒子在2015年12月,以每月900加租住一間物業的地庫,地庫有1間半睡室和洗手間。但去年4月,現任業主購入這間物業,出售前前任業主已向租戶發信,要求遷出。但租客以無法找到新住所為由,沒有搬走,根據安省租務法規,租客的做法沒有錯。

新業主收樓後,將樓上單位放租。但女租客投訴,由於新租客太多,導致地庫熱水和暖氣供應不足,新租客搬進來帶來的臭蟲影響到地庫,加上有漏水問題。但業主以她沒有如期搬走為由,拒絕處理。

業主和租客委員會認為,租客受臭蟲困擾,不符合衛生或住屋標準,但業主卻沒有採取措施解決問題,要租客出錢自救,裁定租客有權從去年2月1日起到期的租金中扣除25%租金,直到單位不再有臭蟲。

委員會又勒令業主即時維修地庫漏水問題,否則租戶有權由2月1日起到期的租金中再扣除5%,直至漏水問題解決好。業主也要向租客支付1,587.5加元費用,及50元向委員會投訴的費用。如果業主未能按時支付,要按年息率2%來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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